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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债款纠纷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常态,成都一公司为躲避债款,在法院强制履行前,用虚伪清算陈述刊出公司,以此来躲避债款,可是天不遂人愿,终究公司相关负责人自动实行还款责任。
成都某数据服务公司与成都某科技服务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该数据服务公司诉至崇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2月21日判定成都某科技服务公司支付某数据服务公司各项费用3万余元。在判定生效后,该科技服务公司拒不实行责任,且于2022年3月25日向工商挂号机关请求简易刊出挂号。
成都某数据服务公司要求成都某科技服务公司实行判定责任未果后,向崇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履行中,崇州法院依法向被履行人发出履行告诉书、产业陈述令等法令文书。

收到履行告诉书后,某科技服务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产业陈述,称该公司已刊出,已无实行才能。了解上述情况后,崇州法院履行局罗雨霁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履行人确无产业可供履行,一起当即向工商挂号机关调取相关档案,了解到被履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工商挂号机关请求简易刊出挂号,但其仅通过公告而未有用告知债款人申报债款,并向工商挂号机关提供虚伪清算陈述,完结简易刊出,该刊出行为属违法刊出。
在此情形下,罗法官一方面多次约谈被履行人,向其释法懂事,告知其恶意躲避债款抗拒履行的法令结果,一方面向请求履行人释明,被履行人虚伪清即处理刊出挂号,请求履行人可请求改变、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履行人,对公司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得知自己无法躲避债款,被履行人自动将案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使该案顺利履行完毕。
相关法令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作为被履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请求履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履行人,对公司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的规则,公司根据股东会抉择或许其他法令规则的原因而闭幕的,应当通过依法清算后再处理公司刊出挂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公司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