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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
发布时间:2023-08-18 02:51
10:55:19 作者:最新更新 点击:次
廣西賓客中院二審開庭審理「馮波律師涉黑案」,擔任馮波辯護人的是劉長律師和王昊宸律師。兩位律師稱,在法院安檢處,法警對他們進行脫鞋安檢,不允許兩人帶著作業電腦進入法庭。更古怪的是,他們還沒進入法庭,就被告知庭審現已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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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客中院安檢處。當日,兩位律師在微博直播介紹相關狀況,3個多小時觀看量達到10.5萬。截至目前,賓客中院方面還未給出回應。無妨針對備受爭議的三點,逐條來看。律師參加開庭是否應承受安檢?《人民法院法庭規矩》中有明確的規定,「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用身份證件,並承受人身及帶著物品的安全查看」,「持有用作業證件和出庭告訴實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能夠經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求安全查看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相等對待」。可見,安檢是一項常態化、製度化的作業,並沒有針對某個群體或者某個目標。但要註意的是,《規矩》強調了「相等對待」,假如律師需求脫鞋安檢,那麽檢察人員也應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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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允許律師帶著作業電腦進入法庭,則讓人難以理解和承受。要知道,律師並不是超人,一般來說,沒有一些影視劇中烘托的過目不忘的記憶能力,需求憑借電腦「便攜」相關檀卷資料。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變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曾表明,「律師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辯論、辯護權,在法庭上能夠運用自帶電腦辦案」。
在這起案子中,電腦更是不可或缺。依照辯護律師的說法,「此案檀卷多達600余本,均系電子檀卷」,除了以電腦儲存、保管、閱覽、修改、運用案子材料,在庭審活動中記錄控方的關鍵,也都離不開電腦。假如不允許律師帶著電腦進入法庭,不難想見,辯護律師難以依法執業,保證被告人的辯護權力。
翻看《法庭規矩》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確有「違背規矩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傳達的,人民法院能夠暫扣其運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去相關內容」的規定,但必須看到的是,對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帶著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並沒有作出任何限製規定。對律師來說,「法無製止則自在」,能夠帶著自己的電腦進入法庭,只不過不能運用電腦進行錄音、錄像等違背法庭限製性規矩的活動。
至於在律師還沒進入庭審現場,由「該案法官助理及部分穿法警製服的人員」告知庭審已完畢,更令人匪夷所思。
法院庭審是嚴厲的司法活動,開庭時刻確定後,一切訴訟參與人應當準時參加。依據有關規定,刑事案子辯護人經告訴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夠開庭審理。問題是,在這起案子中,並不是簡略的「辯護人經告訴未到庭」。
假如兩位律師所說屬實,確實是這邊安檢尚未完畢,那邊庭審就快速進行並落下帷幕,這就不是兩位律師的職責,該承當不利後果的,也不該是他們和他們的委托人。
考慮到此事現已引發廣泛重視,賓客法院有必要及時回應輿論關心,沈默解決不了問題,只會引發更多猜忌和質疑。
須知,保證律師執業權力,便是維護司法活動的公平正義。關於這起訴訟風波,大眾之所以重視,不僅是因為「馮波律師涉黑案」當事人便是律師,案情相對雜亂靈敏,在當事人是否應當追究刑責上,各方面還存在較大爭議;更是因為那些涉嫌違背程序規定的做法,會讓司法公正蒙塵,每個公民都可能是被擋在法庭外的當事人。
保證律師依法執業,保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力,才能讓人民群眾實在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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