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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债款申报
3.0.1债款单位应供给债款单位的名称(全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等。
3.0.2债款单位应就债款构成原因、近年与债款单位触摸情况及债款单位目前的运营情况(包含该单位的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等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3.0.3债款单位应供给该债款构成时债款单位相关业务人员的名字、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本单位与其产生业务来往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
3.0.4债款单位应供给清欠债款的精确金额及数字构成依据(即证明该债款存在的有用依据)。
3.0.5关于未按要求供给相关债款资料或清欠依据明显缺乏的债款,清欠部分有权利拒收。

4.0 债款清收管理
4.0.1对申报债款按诉讼时效、债款单位运营情况等进行债款分类,并经债款单位签字认可,办理债款清收移送手续。
4.0.2关于移送的债款,清欠人依据清欠需求,有必要要求债款单位相关人员积极合作清欠作业的,债款单位不能呈现推诿或慢待现象。
4.0.3关于清欠过程中呈现的债款单位要求债款打折或以其他非钱银资产清偿债款等现象,由清欠部分告诉债款单位负责人一起洽谈。
4.0.4关于移送后的清欠债款,不论债款单位因何种原因回收欠款,均应视为清欠部分作业成绩。
4.0.5关于在一定期限内(等定)没有回收的债款,清欠部分应以书面形式将债款从头移送给债款单位或办理持续清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