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1司属各单位自动要求给债务单位发放律师函件的,收费规范为50元/次,含邮资费及交通费。
5.0.2关于诉讼时效内的债务,选用宽和方法收回欠款的,清欠费用为债务实收金额的1%;选用诉讼方法收回欠款的,若需我司承当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由债务单位全额承当,清欠费用按债务实收金额的2%收取(诉讼后又宽和的,视同为诉讼方法)。

5.0.3关于已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运营情况良好的(正常运营,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对债务认可等现象)危险类债务,整理收回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整理收回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整理收回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8%提取费用;整理收回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2%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务整理作业中所产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5.0.4 关于已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运营情况差或运营情况尚好但有恶意抵赖现象的呆死类债务,整理收回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20%提取费用;整理收回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40%提取费用;整理收回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整理收回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3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务整理作业中所产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5.0.5关于移送债务,债务单位应预付债务金额的1%给清欠部门,作为清欠作业初期的清欠经费,待债务清欠完毕后按规定收费份额实践结算。